工程招投标过程中,存在着“严进宽出”的现象,即招标很严,中标很难,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,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,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,“严进宽出”的后果,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,而忽视企业的业绩,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,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,对那些业绩好,获得国家级、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,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,对那些业绩不好、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、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,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,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。
3.4.4 逐步推广建设单位、管理运行单位及养护单位招投标制
目前,水利工程设计、勘测、施工、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已在上海市全面展开,并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当前,除了要继续提高公开招标率和招标质量外,应该试行和逐步推广建设单位、管理运行单位、养护单位招投标制,从提高管理水平、节约投资、防腐促廉等方面来讲,实行建设单位、管理运行单位、养护单位招投标制是非常有益和必需的,也符合机构改革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,但要实施和推行,目前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:
(1)市场的准入,市场的准入主要受资质的控制,水利工程建设、管理、养护单位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资质评定、管理办法,建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规章、制度.
(2)机构体制,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是由政府指定的,管理、养护单位是具有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,专业化、社会化、企业化是建设、管理、养护单位今后的发展方向,建设、管理、养护单位都应该成为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的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,同时其财务管理机制也应随之改变;
(3)责任和监督,水利工程,特别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投资,主要是由国家财政出资的,其产出的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,因此,在引进建设、管理、养护单位招投标制后,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工程建设. 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[5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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